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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读懂《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02-01

      近日又数据行业又有大事件,2024年1月11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为数据从业者,又惊又喜,喜的是原来作为下水道工程的数据管理越来越被重视,数据治理或数据资产管理从“不可名状”的状态变成了大街小巷人人“言必谈数”的国家战略,自己的职业瞬间变得无比高大上。惊的是,从2023年8月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到《指导意见》间隔仅数月,如何正确了解国家的政策方针,如何把准数据资产管理实践的脉搏,还需全体数据从业者认真深入地解读,并付诸实践。而这个实践想想都是任重道远,道阻且长。

      如果说2022年国务院印发的《数据二十条》高屋建瓴地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作了全面部署并创新地提出数据资产权属分离,这是战略方向。那么财政部2023年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给出了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这是原则和方法。而此次《指导意见》对数据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引导规范,可以说是近乎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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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让数据资产价值发挥和入表提供了操作路径,各行各业都在进行研究课题,但数据资产仍面临高质量供给明显不足、合规化使用路径不清晰、应用赋能增值不充分、企业财务部门审慎支持、与企业业务战略冲突等难点,亟需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所以说,此次财政部《指导意见》可以说千呼万唤始出来,非常及时。接下来,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着重说明了五方面事项:

第一,是关于《指导意见》的范围。

     《指导意见》是针对数据资产这一大类资产作出的指导性规定,不区分持有主体。当前,数据要素、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产品等概念使用较为混乱,存在不规范、不统一问题。数据资产区别于普通资产,在管理模式上与数据的管理有所差别。要管好用好数据资产,首先要对数据资产进行统一界定并提出总体指导要求。无论持有数据资产的主体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都应在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上,需遵循财务会计管理、资产评估管理等共性要求,对其持有的数据资产进行规范管理。考虑到公共数据资产具有国有或公共属性,为避免资产流失和公共安全风险,《指导意见》在对全口径数据资产作出共性指导的基础上,有侧重地针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单独规范要求。 

第二,是关于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

      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既能更好保护各方权益,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指导意见》基于全链条管理理念和资产管理共性要求,明确了数据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加强使用管理、健全价值评估、畅通收益分配、规范销毁处置以及完善披露报告等。针对数据资产可复制、非排他、边际报酬递增等特性,将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更新维护、授权运营、完善定价、过程监测、应急管理等要求,嵌入数据资产管理全流程。 

第三,是关于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

      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既能更好保护各方权益,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指导意见》基于全链条管理理念和资产管理共性要求,明确了数据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加强使用管理、健全价值评估、畅通收益分配、规范销毁处置以及完善披露报告等。针对数据资产可复制、非排他、边际报酬递增等特性,将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更新维护、授权运营、完善定价、过程监测、应急管理等要求,嵌入数据资产管理全流程。 

第四,是关于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提出有序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试点,鼓励第三方深化对公共数据进行增值开发利用,提升各行业各领域运用公共数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等部署要求。公共数据是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民经济发展方方面面,蕴藏着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其开发利用以及市场化配置意义重大。2022年以来,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由研究部署迈入落地实施阶段。按照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提升履职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

第五,是关于严防数据资产管理潜在风险。

      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指导意见》明确将安全贯穿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涉及处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提出数据资产权利主体要在遵循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上,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稳妥推进数据资产化以及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在价值应用方面,进一步提出要通过合理程序避免虚增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在推进有条件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影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相关方要依法依规采取合理措施获取收益,避免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等要求。

总之,《指导意见》针对当前数据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明确了指导思想和“五个坚持”的基本原则,以推动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有序推进数据资产化,更好发挥数据资产价值。